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合人办发[2009]125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委、人事局、各驻外建筑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规定,现就我市2009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1.申报标准条件。2009年度全市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皖人发〔2006〕79号和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建人〔2006〕381号文件执行。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

  2.破格申报人员须按照评审权限报相应人事部门核准,没有核准的不予受理。

  3.面试答辩。申报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转岗申报人员以及非本专业又未参加半年以上系统学习的人员须参加面试考核。凡参加面试答辩者,请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面试答辩,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内容主要是申报人所从事专业的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4.全市非国有建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高、中级申报人员由县(区、开发区)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并出具委托函。

  驻外省市的非国有建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经市建委驻当地办事处初审,并经市建委初审合格后申报。原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申报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可直接上报。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出具委托评审函。

  5.凡需转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说明转岗原因,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没有核准的不予受理。

  6.为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在本单位公示其申报材料,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须由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在申报评审表“申报材料公示情况”栏如实填写公示情况,否则不予受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