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赛应成立竞赛技术评判组,参赛选手的成绩评定由评判组负责。
2、为保证竞赛顺利进行,确保竞赛结果公正公平,市竞赛办公室成立仲裁组,负责受理竞赛中出现的申诉并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比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3、理论知识的成绩评判由市竞赛技术评判组根据评分标准统一阅卷、评分与计分。
4、操作技能成绩依据现场实际操作表现,按照现场操作规范评分标准、现场评判员的赛场记录,由评判组集体确定成绩。
5、参赛选手的最终名次依据理论、实操两项成绩累加排定,理论成绩占30%,实操成绩占70%。当出现成绩相同时,先比较操作技能成绩,成绩高者名次在前,若仍不能分出先后取相同名次。
6、参赛选手只参加理论知识或操作技能一项比赛,只载入成绩,不计名次。
7、参赛选手对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工具和备件有失公正的检测、评判、奖励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均可提出申诉。
六、准考证号编排规则
1、参加决赛选手的资料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由承办单位输入计算机建立参赛选手数据库。
2、准考证号码共8位,分别表示时间、工种代码和选手序号。
×× × ×× ×××
①时间 ②分类代码 ③工种代码 ④选手序号
①、时间:09
②、分类代码:1
③、工种代码:砌筑工15
钢筋工16
抹灰工17
④、选手序号:参赛选手序号的排列根据参赛选手报名先后依次排定。
3、按照上述准考证号码编排规则产生的准考证号码,并制作参赛选手准考证。
4、参赛选手在本次竞赛中的两项比赛中使用同一个准考证,理论考试结束后,请参赛选手妥善保管好准考证。
5、在比赛过程中,除非特殊原因,参赛选手必须使用抽签决定的工位比赛设备去完成比赛,特殊原因须经竞赛评判组进行核定。
七、有关要求
1、各预赛区或参赛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各预赛区或参赛单位应及时做好命题人员、考务人员、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落实比赛场地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及工量具。
3、市级选拔赛参赛选手准考证以及竞赛试题、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由市竞赛办统一负责制定制作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