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隐患状况:因灾受胁人数在10人以下或者预估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地质灾害速报
1.速报原则:信息准确、上报及时、县为基础、连续完整。
2.速报规定
(1)发生状况
①特大型、大型(特大灾、重大灾,Ⅰ级、Ⅱ级):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灾害相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当地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灾害相对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以及灾害相对应的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②中型(较大灾,Ⅲ级):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灾害相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速报当地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及灾害相对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以及灾害相对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③小型(一般灾,Ⅳ级):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灾害相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8小时内速报当地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同时速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以及灾害相对应的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2)隐患状况
①特大型、大型: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灾害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灾害相对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以及灾害相对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②中型、小型: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灾害相对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灾害相对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3.速报内容:
(1)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时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受灾范围、灾情隐患、初步估算的经济损失及已采取的应急救灾措施和抢险救灾需求(机械和通讯设备、灾民临时安置物资、医疗药品、食品等)。
(2)地质灾害隐患地点、险情发生时间、隐患范围、初步估算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抢险救灾需求。
(三)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转移路线
1.预警信号
(1)警报器:呜!呜!呜!……短声连续密鸣;
(2)打铜锣:当!当!当!……连续密打。
2.人员财产转移路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隐患点和危险点的影响范围和所处的地形条件具体确定,原则上泥石流灾害应向沟岸两侧较高且稳定的地段避让;滑坡灾害应向滑向两侧的地带避让;崩塌灾害应向崩落滚石影响区以外避让。要针对具体的点落实指导到每户,人员较多时应制定多条避让路线并明确专人指挥。
五、应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