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参与督查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09〕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苏府〔2008〕88号)第八条:“‘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要主动接受市民群众的公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市政府关于聘请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的通知》(苏府〔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决定邀请黄学贤等18名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详见附件1)参与督查“市长信箱”来信(以下简称“来信”)办理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采用随机抽取与重点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在各地各部门上月已办结的来信中,按10%左右的比例确定需抽查的来信,将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来信主要内容以及承办单位的回信内容、办理结果,分别发给各位特邀监督员,由特邀监督员对来信办理工作进行督查(详见附件2);市政府办公室还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特邀监督员就部分领导批示来信、重要来信的办理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督办。
二、特邀监督员可采用直接回访来信人、实地视察来信办理结果等多种方式,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过程、办理结果以及办理质量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特邀监督员经督查认为承办单位办理不力,需要重新办理的,可将意见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也可直接要求相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答复。
三、各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特邀监督员的督查工作,认真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特邀监督员要求重新办理、答复的来信,要立即进行重新办理、答复,并将二次办理的结果一式三份,分别回复来信人、特邀监督员和市政府办公室。
四、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通报特邀监督员对各地各部门来信办理工作的回访、督查情况。特邀监督员对各承办单位的督查、评估结果,将作为评比年度来信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以及市委、市政府开展的“强服务、保增长、促发展”主题活动(苏办发〔2009〕12号)相关项目的考核评估依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