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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
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9]6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防止水源地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尽快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报批工作。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和建设,是对水源地进行依法管理的基础。科学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界限,成为依法保护饮用水源的当务之急。各地应尽快审核完成城镇水源地保护区区划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同时,启动乡镇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在前期城镇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环保部要求,继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污染源的调查清理,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化工、造纸、制药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建档,提出应对措施。

  三、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工作力度。结合每年开展的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源地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加大保护区违章建筑、排污口和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力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消除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

  四、完善水源地立标工作。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有公路通过或水源地保护区在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道路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树立显明的交通标志或明确禁止油类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载、装卸和储存,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水源地污染事故。

  五、加强水源地监测工作。扎实组织开展乡镇水源地基础环境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建立乡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库。严格水源地水质监测制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地,要加密污染特征因子的监测频次;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城市,要抓紧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或委托具备监测能力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对监测结果不达标水源地,要分析不达标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武汉、宜昌、荆州等国家环保重点城市要按照环保部门统一要求,制定饮用水源地达标方案,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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