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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第二十条 建立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及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各市、县(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在处罚或认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传到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www.jszb.com.cn网站的统一平台上予以记录、公告。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评标时对存在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并且已经在网上公告的投标人予以扣分。具体扣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网上公告的情况在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身份证等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当进场而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以及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除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一律取消该工程项目省辖市级市优、省优、“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评审资格。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监察机关或有关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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