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融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网上免费公开。
第五条 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则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按照《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外,不得选择苏建招〔2006〕372号文第
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可选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第九条 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当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出具证明,退还保证金应退至投标人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委托上述机构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收款人、开户行、帐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