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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建工[2009]13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规范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我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苏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苏建工[2002]321号)作废。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工程建设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141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
  (一)新设立的机构和已有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应按照141号令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申请。
  (二)新设立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一种或多种方法),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分检测方法,统一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含增扩检测方法)的机构,应先取得与申请检测能力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以及检测人员(地基基础类)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不少于10人)后,方可申请资质。其检测人员中至少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
  (四)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含增扩检测方法)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等应满足《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条件》(附件一)中的要求。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且须计量检定合格。
  (五)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注册岩土工程师及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分开申请资质时,各项条件不得重复计算。
  二、申请材料
  (六)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能力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4、检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图纸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5、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6、检测人员名册,检测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检测技术培训合格等证明材料;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原件);
  7、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
  (七)检测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机构名称的,应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名称);
  3、机构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八)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六)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九)申请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机构,其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相应的附件材料;
  2、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件材料应按《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3、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4、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三、资质受理审批程序
  (十)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所有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十一)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所有申报材料一经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十三)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审批机关应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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