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清远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粤财工〔2009〕153号)
周东海、黄潇、尹建平: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清远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清远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清远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周东海、尹建平、黄潇为清远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合伙人。担任合伙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规定的专职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厅备案。
三、同意周东海为清远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四、周东海(注册证号:44000118)、尹建平(注册证号:44000117)、黄潇(注册证号:44000116)、邢煜(注册证号:44060113)、邹芳(注册证号:44080003)等5人为清远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清远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实际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办公地址在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20号金海湾豪庭海景二路14座102号。
六、清远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清远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清远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依法接受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并按规定接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