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探索制定公立医院院长任职资格、岗位职责、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和问责奖惩等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4.研究制定全省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卫生厅配合)
八、加快完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1.实施县级及以下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公共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由省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负责,财政厅配合)
2. 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215元。(由省卫生厅负责,财政厅配合)
3.整合乡镇卫生技术力量,探索乡镇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管理。(由省编办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财政厅配合)
九、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1.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卫生厅、财政厅配合)
2.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我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逐步推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由省物价局负责,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局、财政厅配合)
3.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卫生厅、广电局配合)
4.遴选制定我省基本药物目录。制定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由省卫生厅负责,食品药品监督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5.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财政厅配合)
十、探索统一的医保体制试点工作
1.进一步完善有关参保政策,明确原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卫生厅、财政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