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9〕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实施工作。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重点实施十项改革工作。实施十项重点改革,是围绕医改总体目标,按照医改基本框架,落实近期重点改革任务的阶段工作方案。目的在于增强医改工作的可操作性,突出重点,尽快把制度设计落实到改革行动,把惠民政策转化为群众利益。
一、扩大医保覆盖面,提高补偿标准
1.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财政厅配合)
2.提高新农合参合率。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合率巩固在90%以上。(由省卫生厅负责,财政厅配合)
3.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尚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区县今年要全部启动实施。加快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出台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和有关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将大学生及有关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由61%提高到80%。(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财政厅、教育厅配合)
4.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在有条件的市开展常见病、突发病纳入门诊费用报销范围的试点。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财政厅配合)
5.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