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于地区总部的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按上述临时入境办理条件申请F字签证。
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急需短期来华,如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可在首都机场口岸申请签证。
第十三条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需在京常住的,可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
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可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四条 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可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商务签注;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如提供国务院台办批件和台湾地区旅行证,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五条 地区总部聘用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
第十六条 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引进本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聘用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七条 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如需在本市入托、在中小学就读的,由地区总部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安排,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地区总部的外籍员工可不受在境内工作时间限制,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自用商品房。
第十九条 市商务委负责在京地区总部的认定、补助奖励兑现和提供便利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并牵头负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