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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地区总部可依法从事投资经营决策、生产经营管理、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技术支持与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服务、进出口及国内分销、物流配送服务、信息服务、承接跨国公司内部及境外其他公司的服务外包、员工培训与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八条 地区总部可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有关规定可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投资性公司按国家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可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九条 对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积极协助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开展仓储物流、分销配送、保税加工制造、高端研发等业务。

  第十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对在1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前10名的地区总部,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

  所得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在地区总部连续两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可按北京市有关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享受奖励。

  第十二条 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享受多次出入境便利。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不超过3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不超过1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F字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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