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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企业在领取换发的《备案证明》时,应向发证机关交回原《备案证明》原件,由发证机关统一销毁。备案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由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基本情况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通过“北京市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向社会进行公示。

  八、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见附件二),并通过管理系统查看本企业是否有涉嫌违法违规案件,在接到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反馈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对已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未按要求反馈情况并提交材料或完成整改的企业,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九、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但未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经营范围内无“房地产经纪”项目的,以及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需由工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情况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十、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2009年7月1日前已取得备案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原备案证明到期前1个月换领新备案证明,从2011年7月1日起应符合至少有1名房地产经纪人,且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条件;对因原备案到期被注销备案的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机构备案条件重新备案。

原《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7〕3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办理相关备案所应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2、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一
申请办理相关备案所应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办理相关备案所应提交的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初始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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