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跨区迁址的,应先到迁出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再到迁入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备案。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下设分支机构因注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办理注销备案。
(一)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办理注销备案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直接注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明或者公告备案证明作废。
(二)对不符合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条件的、根据机构备案中的注册地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向社会公示1个月,对仍未改正的可直接注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明或者公告备案证明作废。对因此被注销备案而再次申请备案的企业,需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实地检查未发现其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后,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机构备案条件为其重新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后,管理系统自动注销该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后,其下设的全部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备案。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遗失或破损的,可申请补证、换证。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遗失,补发后仍使用原备案证明号,由系统自动在补发的《备案证明》上注记“补证”;《备案证明》破损,换发后仍使用原备案证明号,由系统自动在换发的《备案证明》上注记“换证”。
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发生变更、企业注销或其他原因停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之日起30日内,进行相关备案申请,登陆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新用户需先进行注册),在线打印相关备案登记表格,并持相关材料(所应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见附件一)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六、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时,应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支机构备案的,为5个工作日),通过管理系统审核该公司、主要人员基本情况和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核发(换发、补发)《备案证明》。对因房地产经纪机构跨区迁址变更备案的,由迁入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换发《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原备案号不变,分支机构备案号重新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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