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京建交〔2009〕369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现将我市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项目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4名以上(含)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含1名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有2名以上(含)房地产经纪人员。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三)外埠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北京首次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当地营业执照和资质备案证明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机构备案,分支机构的备案依照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进行变更备案。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证明所载内容、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因备案业务类型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变更,办理变更备案后其下设的全部分支机构也应办理变更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联系电话、其他从业人员等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房地产经纪”频道内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直接在网上申请修改。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跨区迁址的,应向迁出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及所需材料,迁出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该企业所有档案封好后交由申办人送往迁入地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