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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如企业对现场检查报告有异议,可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在现场作出解释或答复。仍未达成共识的,企业可在10日内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认证中心,超过时限视同企业无异议。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记录及相关证据资料交省认证中心。
  第十四条 省认证中心应在省局的药品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现场检查报告。
  国家局组织认证检查的,企业应向省局上报现场检查报告电子版,由省局负责录入。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现场检查反馈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认证中心提交改正方案,同时抄报当地局。改正方案应包括:缺陷的描述,产生缺陷的原因分析,相关风险评估,拟采取改正措施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省认证中心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企业改正方案等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现场检查报告中缺陷项目,省认证中心认为判定有误并有证据证明的,可进行重新判定,最后提出技术审查结论。根据现场检查报告和改正方案,省认证中心认为需进一步核实的,可派检查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过程不计入工作时限。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内容应包括:
  1、缺陷描述是否清楚、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完整。
  2、缺陷项目判定、条款运用是否准确。
  3、企业的改正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4、企业存在严重缺陷项目数、一般缺陷项目数和比例。
  药品认证中心自收到企业改正方案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省局对省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资料及技术审查结论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审核及审批发证的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国家局发布公告及公告时间不计算在内。
  符合药品GMP认证评定标准的,省局上报国家局。由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公告10日内无异议,由省局发给《药品GMP证书》。
  第十九条 经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核,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标准,省局发给改正通知书,改正的时限为6个月;情节严重和存在严重药品质量隐患的,发给药品GMP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按《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责令企业不得组织生产;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按《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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