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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及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负责组织全省药品GM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简称“监督检查”)及督查工作。
  浙江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负责全省药品GMP认证、监督检查的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查;认证检查员管理;药品GMP认证档案管理及收费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局”)负责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配合国家局、省局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
  省内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应服从省认证中心的委派,参加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省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的现场检查。检查员派出期间受省认证中心管理。
  省、市、县局根据药品GMP认证工作和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临时聘任专家。专家可对检查中涉及GMP等专业方面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药品GMP认证检查、发证

  第三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一)。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报送附件一相关材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三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到期复认证药品生产企业除报送原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报送五年来重大变更情况,包括: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人员变更;关键设施设备变更;生产产品品种变更;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原辅料供应商变更;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变更等。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剂型)及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MP认证。
  原料药新增品种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后,可在正式生产之日6个月前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国家局组织药品GMP认证的,在向国家局提出申请前,应以电子文档申报的形式向省局报送一份申请资料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由省局组织认证的,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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