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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食药监安[2009]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5〕437号),我局修订了《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浙药监安〔2003〕156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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