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食药监安[2009]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5〕437号),我局修订了《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
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浙药监安〔2003〕156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
“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