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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9〕1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试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1)中的建设项目。
  (二)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自治区境内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2)中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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