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急程序与处置
(一)出现重大及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级、II级)
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市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及一切处置工作的指挥、调度。
1、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控,并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核实并提供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名单;配合市领导小组及区县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2、区县卫生局应采取以下措施:组织应急人员封控现场;了解核实事件信息;初步认定事件等级;组织现场自救;立即上报市领导小组并协助市领导小组控制事件发展。
3、市领导小组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及数量、包装等信息;协助公安部门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对现场采取必要封控、消毒措施;对感染人员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救治。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隔离;根据事件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组织相应专家组对事件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认定事件等级,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防控和医疗救治方案。当事故已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二)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
1、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被感染人员就地隔离,尽快送往定点医院;立即关闭事件发生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控;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进行相关疫苗的预防接种;配合市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2、区县卫生局应采取以下措施:做好感染人员治疗工作,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及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对现场采取必要封闭、消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