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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二)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非法分包行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拒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拒不支付的,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年检时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企业分包行为的监管,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予以警告,直至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三)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扣除农民工工资,确因农民工个人原因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一定影响必须扣除工资时,必须有工程监理出具的《监理通知书》和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整改意见单》,扣除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扣除工资须经本人签字认可,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能低于劳动者当月工资的80%。

  (四)严肃查处工资拖欠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处2000-20000元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拖欠工资问题记入建设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限制其进入我市建设市场,并对拖欠工资的项目经理取消一年以上投标资格。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的拖欠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对用工信誉不良的施工企业除在全市通报外,还要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县(区)政府对本地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要制定政策,成立机构,组织人员,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县(区)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县(区)政府协调解决;外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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