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
四、病例监测、报告和确认
(一)病例监测。
1、市、县医疗机构按照流感监测工作的要求,配备专业人员,做好流感样病例(腋温≥37.5℃、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呕吐或腹泻)的监测以及标本采集、登记、送检等工作。
2、疾控机构要做好标本送检工作。
3、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流感样病例暴发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信息综合分析。
(二)病例报告。
市、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在发现具有可疑流行病学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实行网络直报。
(三)病例确认。
1、疑似病例。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即可诊断为疑似病例:
(1)发病前7天内与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在无有效防护的条件下照顾患者,与患者共同居住、暴露于同一环境,或直接接触患者的气道内分泌物或体液),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
(2)发病前7天内曾到过甲型H1N1流感流行(出现病毒的持续人间传播和基于社区水平的流行和暴发)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
(3)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检测阳性,但需进一步检测排除既往已存在的亚型。
疑似病例的诊断需经过市级专家诊断小组会诊确认。
2、确诊病例。
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同时有以下一种或几种实验室检测结果:
(1)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可采用real-timeRT-PCR和RT-PCR)。
(2)分离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
(3)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特异性中和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确诊病例需经自治区级或以上专家诊断小组会诊确认。
3、年度首例市境内确诊病例由自治区专家诊断小组确认(同时属广西境内首例确诊病例则由卫生部专家诊断小组确认)。
五、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疫情从轻到重划分为一般( IV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采取分级响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