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0年,征集开发创业项目不少于100个,开展创业培训1万人,扶持不少于8000名劳动者创业,带动就业超过5万人,认定的信用街道占街道总数85%以上,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达到2.5亿元。全市每千人中民营企业主不少于3人,每千人中个体工商户数不少于15个。按照国家制定的创建标准和要求,通过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验收。
(三)2011年,在实现征集开发创业项目不少于100个、开展创业培训1万人、扶持不少于1.2万名劳动者创业、带动就业超过10万人的就业目标任务基础上,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绩效评估。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至4月)。成立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制定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主要举措。
(二)组织发动阶段(2009年4月至5月)。各区县和市相关部门明确创建工作主体,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创建方案;编制、完善《南京市创业型城市建设标准》,持续推进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咨询宣传活动,营造良好创建氛围。
(三)创建实施阶段(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完善落实扶持政策,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创业能力;优化创业服务,建立市、区县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便利指导服务;开展专项推进活动,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自查迎评阶段(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邀请国家、省有关领导和专家,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照创建标准,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网络信息、走访查看实地等方式,进行自查评估,形成自查评估报告;制作南京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宣传片;迎接国家、省有关领导和专家组对我市创建工作的评估验收。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以后)。巩固和发展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持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
四、主要举措
(一)完善落实创业鼓励扶持政策
1、继续实施已有鼓励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96号)明确的各项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鼓励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本市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农村劳动力、新生劳动力以及“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落实《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46号)等文件的相应规定,降低创业准入限制,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创业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鼓励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