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搞好就业信息网络建设。搭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要提高网上就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快实现部门间、区域间、学校间、校企间求职招聘信息资源共享,要依托网络开展政策咨询、企业推介、职业培训、网上招聘面试等多种服务,拓展服务功能。
(四)健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凡在离校后半年内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就业报到(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劳动就业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登记证》。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台帐,以便全面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本地失业人员统筹管理,享受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五)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的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依法加强各单位在签订就业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兑现工资和福利待遇,及时为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或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事宜,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八、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计划
(一)建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调查制度。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所),要定期组织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摸清就业底数,建立就业台帐,增强就业援助针对性。
(二)重点帮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对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要给予公益性岗位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要及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确保全市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半年内全部实现就业。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实施生活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救助。对本市户籍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年底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每月给予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本市户籍的困难家庭往届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进入公共实训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对本市户籍因病等原因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符合低保条件者,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