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支持企业保留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发〔2009〕13号)的有关规定,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和吸纳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岗位技能的,给予人均不超过400元标准的一次性在岗或转岗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二)鼓励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在昆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应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办营业执照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对首次创业的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免收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我市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的,前2年继续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自主创业中,能带动我市3至5人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带动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其中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其他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三)实施税费减免。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时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上缴。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我市户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在申请办理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取消反担保,申请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为2年的小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按相关政策享受利息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当年新招用我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