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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四日

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事局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昆通〔2009〕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全市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确保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70%,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大力开发面向基层的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应通过发展经济,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立足基层,面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在做好省下达我市的3500个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市级财政再安排200万元开发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解决我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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