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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账户、财务收支管理等政策规定》和《“小金库”专项治理报表填报说明》的通知

  4.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形成的“小金库”。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未上缴财政,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行安排使用。

  5.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形成的“小金库”。有偿使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

  6.资产处置收入形成的“小金库”。未按照非税收入及资产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截留本单位,在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帐目中核算,自行安排使用。

  7.资产出租收入形成的“小金库”。未按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规定,行政单位未将资产出租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未将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将收入截留本单位,在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帐目中核算,自行安排使用。

  8.经营收入形成的“小金库”。

  事业单位提供咨询、培训、技术转让等服务取得的经营收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财务账簿内统一登记核算;未将税后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转出资金,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行使用。

  9.利息收入形成的“小金库”。

  各主管部门汇缴非税收入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未全额上缴财政,而是截留、转移到私自设立的账目中进行登记、核算,私存私放;各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未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实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转入私自设立或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登记核算,自行使用。

  10.捐赠收入形成的“小金库”。

  非定向捐赠收入未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入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收自支;定向捐赠收入未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资金私存私放。

  11.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形成的“小金库”。

  主管部门、单位集中附属单位收入未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而是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行安排使用。

  12.其他来源形成的“小金库”。

  其他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项2007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根据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小金库”资金支出的具体情况分别填入弥补经费,购建资产支出,发放奖金、津补贴、福利费支出,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礼品礼金支出,私分,其他。按实际支出数填列。其中:“弥补经费”指弥补符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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