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关于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通知》(新财非税〔2008〕28号)
19.《关于〈统一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新财非税〔2005〕30号)
“小金库”专项治理报表填报说明
为提高“小金库”专项治理报表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对专项治理报表填列工作说明如下:
一、《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
(一)凡规定治理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厅属企业单位,在自查结束后,不论有无“小金库”问题,都要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及自查自纠总结报告,经单位党组(委)书记、厅(局)长、纪检组长(书记)和财务负责人签章后,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给上级单位,并汇总逐级报送地区或部门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
(二)表头填列自查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主管部门。
(三)本表由八项组成:
第一项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根据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总额填列,资产原值按取得时价格(价值)填列。
第二项2007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来源合计:根据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小金库”资金形成的来源分别填入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按实际发生数填。
1.财政拨款形成的“小金库”: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财政资金,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账目,私存私放的各项财政资金。
2.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形成的“小金库”。将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在法定帐目外,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上反映,将资金私存私放。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形成的“小金库”。未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入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逃避监管;违反票据使用相关规定,利用擅自印制的收费票据或违规开据的财政票据,收取各项收入不入账,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将违规收费及摊派资金,私存私放;未按照规定开具票据,采用“大头小尾”等方式,侵占、截留收取的各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