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住房基金账户
收入主要包括本部门单位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和集资款,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支出主要用于单位购建职工住宅楼等。
(五)维修基金账户
收入主要包括出售公有住房时,职工个人和售房单位按比例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支出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六)住房租赁保证金账户
主要用于核算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
(七)公积金账户
用于核算职工个人按工资比例扣缴的和单位按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该账户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职工个人购房、建房、还贷等支出。
(八)基建账户
行政事业单位为管理各类基本建设资金专门设立的银行账户。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入的基建拨款或单位自筹基建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等。
(九)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
收入主要包括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归集和划转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同级国库。该账户不能办理收入退付或安排任何支出。
(十)单位津贴补贴专户
核算内容为归集、发放各部门单位津贴补贴资金。
(十一)单位零余额账户
核算内容为本单位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授权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其它账户进行清算,每日终了余额归零。
单位所有的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专用账户必须有财政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财政厅的文件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除上述账户外,私自设立的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要求核算和使用银行账户资金的,列入本次清理范围,撤销不合规账户,纠正违规资金,规范账务处理。
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
(一)资产购置指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应编制部门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资产处置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权限内报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