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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09]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区县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市农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商局
2009年5月25日

  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农村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现就推进本市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本市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为基础,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强集体服务功能,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本市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本市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制度创新。把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建为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并赋予法人地位,有效解决农村集体产权虚置的弊端,进一步明晰产权,股权量化到人,实现成员按份共有。

  二是维护农民权益。要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成员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努力使农民通过改革拥有长期而又稳定的财产性收入。

  三是注重因地制宜。根据区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村进行改制,成熟一个,改制一个,稳步推进。

  四是实行民主决策。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改革方案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并进行民主讨论,改制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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