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等2个建设项目局部修改梅城镇、白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闽清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涉及梅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梅政综〔2009〕63号)及《关于闽清县白樟镇溪南村过溪地块陶瓷工业项目涉及白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梅政综〔2009〕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梅城镇、白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闽清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等2个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范围内未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的2.2767 公顷(其中耕地0.3352公顷)用地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本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上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