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教育局负责,文化局、妇联协助)
(五)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安局、人事局、工商局协助)
(六)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铁路公安处、交通局负责,公安局、团委、妇联协助)
(七)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以及其它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打击并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妇联协助)
(八)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打拐专业队伍建设,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多发的地区要固定相应的民警负责打拐工作,并不断加强民警反拐侦察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公安局负责)
(九)加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整治力度,切实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安局负责,教育局、民宗委、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与计生委、妇联协助)
(十)加强反拐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民宗委、民政局,妇联协助)
(十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局负责)
(十二)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公安局、民宗委、人口与计生委、妇联协助)
(十三)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