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项目的变更经费应严格控制在工程预算的预备费限额内,原则上不予突破。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中,各分局(项目管理处)应强化对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程序办理施工中的各项事宜,具体为:
1、应组建强有力的工地管理班子;
2、必须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条款施工,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监理的监督;
3、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必须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书,并经设计代表和监理代表签证,业主审查、签认,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4、在施工现场应实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地段两头应设立明显施工安全及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 工程全部完工后,各分局(管理处)应及时整理竣(交)工资料和编制工程决算,并将请验报告一并报送市局养护处。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把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交于市局养护处存档。
四、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大中修工程经各分局(项目管理处)初验后,市局公路养护处在接到请验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竣(交)工验收,验收率为工程项目的100%,每个项目抽验数量不少于30%。
第十六条 养护大中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市局养护处组织验收。
五、奖罚制度
第十七条 为搞好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引进风险机制,创建更多的优良工程,各分局(项目管理处)务必确保大中修工程按合同保质保量完成,合格率100%。
第十八条 为加强管理工程质量,各分局(项目管理处)必须坚决杜绝工程施工单位对外包工包料或转包工程。凡经查实签订假合同的,将终止施工合同,另行安排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在工程建设中应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按交通部[1999]90号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