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作为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与市局养护处签订施工合同;2、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进度费用控制;3、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4、办理工程的计量、变更申报等工作;5、及时完善工程竣(交)工资料;6、及时编制工程决算。
第八条 工程监理: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原则(简易、小型工程可不设监理)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由市局指派,由市局养护处作为业主代表签订其承包合同。每个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必须设监理代表或监理代表处。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满足对工程有效监管的需要。有关工作内容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执行。
第九条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开工申请批复单,申请单附件包括: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劳务、机械设备、材料安排、施工组织设计等,由监理进行审批后,书面报市局养护处备案后,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
第十条 一般大中修工程经费管理:
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量包干。
工程经费支付实行按进度拔付。经市局养护处审核,报局务会同意后,工程开工时按工程造价的30%拨付,中间拨付控制在工程量的70%,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到工程量的95%,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剩余款项的支付。
第十一条 特殊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处的工程经费的支付程序:
经养护处审核,报局务会同意确定工程经费总额后,工程项目开工时按工程造价的15%办理工程动员预付款,施工中按工程进度计量支付,中间支付比例为工程量的70%,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量的95%,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余款的支付。
第十二条 大中修工程变更程序:
一般不办理变更,确实需要办理变更的程序是:
大中修工程变更经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实地核实并签定变更四方会议纪要。变更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路面变化等引起的变更。
变更项目单价确定原则:(1)有合同单价的项目,套用原合同单价;(2)无合同单价的项目,参照类似已完工程项目的单价;(3)无参照新增项目,由监理审核报市局养护处复审,报局务会同意后,由业主代表签发新增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