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财务审计费用由审计委托方承担。另有约定的,审计费用从其约定。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条 (审计依据)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开展改制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基准日)
改制财务审计应以企业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基准日作为审计基准日。
第十二条 (审计范围)
改制财务审计的范围为改制企业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或《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指审计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至审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凡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包括企业母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审计对象)
改制财务审计的对象包括改制企业母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事项)
改制财务审计的内容应按照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执行,并充分关注以下审计事项:
(一)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情况;
(二)各项资产减值损失的构成和计提基础;
(三)企业的资产权属情况,账外资产和账外业务情况;
(四)长期挂账的负债性质和原因;
(五)改制企业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结余的处理情况,以及改制过程中计提的辞退福利等事项;
(六)处置重大资产的依据和原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
(七)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八)或有事项、期后事项、资产抵押及承诺事项(包括对外担保、即将支付的大额款项、未决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