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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南昌市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南昌市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卫法监字〔2009〕28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江西省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法监字〔2009〕25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2009年南昌市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2009年南昌市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期,不断有消费者投诉举报,市场上有一些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产品,违法宣传治疗疾病、添加药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为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2009年江西省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经营的监管力度,增强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感。
  二、工作重点
  (一)对销售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产品的药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等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
  (二)对投诉举报产品涉嫌添加违禁物质的,要进行抽样检测。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
  (一)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说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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