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一般股权审计备案表(附件);
(二)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有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报告使用)
审计报告仅限于企业一般股权变动目的使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会对企业估值有较大影响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一般股权变动的依据。
第七章 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相关部门责任)
在一般股权审计过程中,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内审机构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股东的权益。
第二十条 (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责任)
市国资委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一般股权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限入制度)
对在一般股权审计中存在重大错漏、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的,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再从事本市国有企业各项审计工作,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后续监督)
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相关问题,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追查责任)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履行规定程序、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资委或企业集团将对企业责令暂停一般股权变动工作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