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审计基准日)
一般股权审计应以企业股权变动方案确定的基准日作为审计基准日。
第十二条 (审计范围)
一般股权审计的范围为企业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或《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二年又一期财务报表(是指审计基准日前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至审计基准日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股权协议划转或无偿划转的审计,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为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或《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凡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包括企业母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审计对象)
一般股权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母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事项)
一般股权审计的内容应按照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执行,并充分关注以下审计事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情况;各项资产减值损失的构成和计提基础;企业或有事项、期后事项、资产抵押及承诺事项;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方案)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授权的委托方应在审计委托之前,认真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法及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
第十六条 (备案程序)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授权的委托方在完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后,应及时向所属企业集团备案。涉及股权变动企业的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股权审计,企业集团应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