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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改制事项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统[2009]153号)执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开展本规则第二条所涉及的一般股权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工作管理)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一般股权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一般股权审计工作原则

  第五条 (工作原则)

  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一般股权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一般股权审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做到合法合规。

  (二)客观性原则。一般股权审计应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做到信息真实。

  (三)成本性原则。一般股权审计应规范开展中介机构的选聘和委托工作,降低企业的成本,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六条 (委托主体)

  一般股权审计的委托方为股权变动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股权变动企业股东会授权,由股权变动企业的董事会委托。

  第七条 (选择)

  委托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工作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务所资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应符合《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的要求。法律法规对资质条件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审计费用的承担主体。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审计依据)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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