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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体排放污水;

  (四)禁止在河边滩地、岸坡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在河道边设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消减排污负荷。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规定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陆域开展植树造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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