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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十一)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流转权益。各地要继续做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各项制度,确保承包经营权发放和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到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试点,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益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开展农民工公共服务

  (十二)及时妥善安排农民工子女入学。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规定,扩大城区教育资源,进一步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妥善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并保障他们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到原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就读,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教育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和进城就业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改善农民工就医条件。继续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检查治疗政策。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加强对农民工的适龄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十四)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项服务措施。输入地要畅通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落实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输出地要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返乡农民工家庭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为输出人口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五)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将已在城市就业、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提供居住保障。要强化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保障责任,引导用工企业多渠道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着力推动建筑企业由简易工棚居住向工房转变,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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