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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三)提升培训效果。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继续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阳光工程、星火科技培训计划、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鼓励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适应能力以稳定就业;围绕回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自主创业能力;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务农技能。对应届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失岗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失岗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四)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33号)要求,改善创业环境和行政管理,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服务,在场地租用、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鼓励和扶持更多返乡农民工成为创业者。鼓励和推广“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职工创业、就业帮扶行动”、“巾帼创业、就业服务行动”、“创办中小企业”、“闽台合作孵化创业”等各类有效的创业(培训)模式,更好地调动农民工返乡创业积极性。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引导返乡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利用当前农民工返乡、农村劳动力增加的有利时机,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解决农村供水、用电、修路、求学、就医等突出问题,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认真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

  (六)依法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积极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异地转移和接续工作;做好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异地就医报销的衔接工作;依法及时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发放失业保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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