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房管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为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9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符合保护规划和业态调整的前提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搬迁范围内的住户可以选择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回迁安置。
被搬迁房屋属于公有建筑且住户选择回迁安置的,应当在同一搬迁范围内实行等面积安置。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且选择货币安置的,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但选择回迁安置的,视为放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搬迁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其出租人可以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有关搬迁安置问题的答复意见》(杭政函〔2007〕46号)的规定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拒绝搬迁或因无法达成安置协议而超过搬迁期限未搬迁的,搬迁人可以向该房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作出强制搬迁过渡的决定,搬迁人已经提供过渡用房且承租人在强制搬迁过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实施强制搬迁过渡。搬迁人应对被强制搬迁过渡的承租人实行同地段等面积安置,安置后承租人应与作为安置用房的公有住房产权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三、列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搬迁范围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户,不得擅自转让或转租该房屋的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