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3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09年4月)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抢抓发展机遇,全力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对《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57号)补充如下意见:
一、放宽项目申报条件。对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贴项目申报条件中的“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30%”放宽为“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20%”。
二、加大资金拨付进度。对“属于已开工未完成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最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30%。” 放宽为“属于已开工未完成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最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50%。”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贴标准调整为: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1亿元以上(含)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如能提前1个月以上(含1个月)竣工的,另外分别按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能提前1个月以上(含1个月)竣工的,另外分别按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对属于现代农业设施补助项目,如能提前1个月以上(含1个月)竣工的,另外按照2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四、调整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