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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通知

  (二)实施范围。“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优先治理年度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试点村庄和列入《福建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中项目库的村庄,以及列入年度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村庄。要围绕省政府关于“六江两溪”重点流域整治的工作部署,把“六江两溪”水源地及沿线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环境问题突出的村镇,作为今明两年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对农村环境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

  (三)整治内容。“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四)成效要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了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通过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了隐患。推广科学施肥等环境污染小的生产模式,建立有机食品基地,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三、规范实施程序,严格资金管理,建立监督考核制度

  (一)申报程序。每年上半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环保、财政、发改、建设、国土、农业等部门按照“以奖促治”工作目标、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布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组织“以奖促治”项目的申报工作。县级环保、财政等部门应指导拟申报2009年度“以奖促治”项目的村镇尽快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积极争取“以奖促治”项目。“以奖促治”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审核,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二)资金管理。“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财政厅在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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