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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9〕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我市“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情况,科学有序地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9﹞18号)精神,现将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涉及全市灾后恢复重建方方面面的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准确掌握灾后恢复重建信息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的领导力度。根据灾后重建统计监测工作的需要,在市灾后重建委员会中设“广元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重建委办公室统计组组长、市统计局局长柴清春兼任,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并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各县区政府明确分管领导,设立“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机构,负责本县区“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加强信息沟通

  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实行在地统计与主管部门统计相结合。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依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统计监测方案》规定向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报送本行业、本部门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同时向恢复重建项目所在地地震灾后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提供市直管(直属机构)重建项目的有关统计监测数据。县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县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境内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

  市、县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办公室和各级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联系、畅通信息、相互衔接,杜绝出现错统、漏统、重统等现象,共同做好灾后重建统计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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