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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对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案件。
  (二)对下列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1.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矛盾纠纷;
  2.土地、林木、矿产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权益的矛盾纠纷;
  3.土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的矛盾纠纷;
  4.征用、征收土地房屋发生的安置补偿的矛盾纠纷;
  5.劳动、人事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
  6.消费争议、产品质量的矛盾纠纷;
  7.医疗事故赔偿的矛盾纠纷;
  8.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矛盾纠纷。
  四、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二)行政调解的受理。调解申请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行政机关应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40天。行政复议过程中进行调解的,案件中止审理。
  (三)行政调解的组织和协调。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门人员主持调解工作,调解主持人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当面协商。调解的方式方法可灵活多样,既可邀请行政机关的经办人员、主管领导参加,也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处理,涉及到第三人切身利益的纠纷还可邀请第三人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其他纠纷,行政机关还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据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以引导双方达成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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