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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9〕366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监管职责再次重申,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做好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材料审查、现场验收、年度审核、样品抽检工作。各盟市卫生监督机构协助自治区做好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跟踪检查,并组织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必要时可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保健食品卫生安全。

  二、各盟市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强化对当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重点检查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配方、卫生设施、管理制度、生产过程、产品检验、留样和不合格产品召回等GMP的落实情况,查处更改保健食品批准文件的原料配方、擅自添加药物等违禁物质、保健食品扩大或改变保健功能等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厉处罚,切实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从源头上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要督促企业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健全保健食品召回制度和保健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

  三、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自治区保健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前,各盟市卫生监督部门要继续做好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对因监管不力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将保健食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包括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对违规生产处理情况和加强监管的建议)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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