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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居住标准,新建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各地可以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代际、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在廉租住房基本设施中必须配备厨房、卫生间等入住基本设施。交付使用的住房应简单装修,方便低收入家庭入住。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实物配租为主。实物配租的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80%。各地可以根据具体实际,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的要求,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

  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售”是指政府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出售。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廉租住房出售时应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实行自愿申请、核准制度。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如愿购买廉租住房,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按比例分期付款。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享受廉租租金的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略低于当地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情况等确定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减或免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五、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

  各地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要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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